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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

2011-12-26 17:53| 发布者: vv8| 查看: 737| 评论: 0

摘要:   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零售烟花爆竹使用标价签、价目表的方式明码标价。

  三、标价签、价目表应标明品名、厂家、级别、单位、零售价等内容。

  四、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实行行业统一的标价方式,标价签或价目表由业务主管部门设计印制,并确定销售或发放点。

  五、标价签、价目表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

  六、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规定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05年12月20日起实行。

 

  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延伸内容:法规冲突的原因何在?

 

  随着立法进程的加速,立法数量的增多,法规“打架”式的立法冲突已经成了立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最近“强制婚检”就遭遇法规“打架”。据报道,黑龙江强制婚检争议再现法律冲突,黑龙江卫生部门将新的《母婴保健条例》下发全省各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据悉,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本省的《母婴保健条例》,保留了有关强制婚检的内容,但黑龙江省民政部门则认为: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发生了冲突。

 

  显然,《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将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是不合适的,属于越权立法。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法律效力要高于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以黑龙江省的《母婴保健条例》不得违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按照《立法法》规定,该省在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修改时,发现《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悖时,该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另外,《母婴保健法》规定要婚检,而且规定了婚检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提及婚检的要求。按照法律的层次,《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的法律,而《婚姻登记条例》不过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法律的层次、级别都低于《母婴保健法》。可以说,这次黑龙江强制婚检风波折射了尴尬的法律冲突局面。

 

  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直接导致的后果是法律体系的混乱和法律适用的困惑。笔者认为,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其实是立法领域的一种经常发生的违反《立法法》的违法现象,因而必须从预防和遏止立法违法的高度对待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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