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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上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2015-6-18 14:30| 发布者: azhbing| 查看: 36| 评论: 0

摘要: 涉法上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日益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渠道,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日益增多,诉讼主体呈多元化趋势,有的案情复杂、矛盾容易激化,成为影 ...

涉法上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日益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渠道,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日益增多,诉讼主体呈多元化趋势,有的案情复杂、矛盾容易激化,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有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不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上诉或者申诉,而采取到进省、进京上访,有的甚至缠访不休。这些上访事件的存在,既增加了上访当事人的经济、精神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既有损法院的形象,也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更损害了司法权威。   一、涉法上访的特点   广义上的涉法上访,包括涉及到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与法律相关的各类上访,狭义的仅指涉及到法院的上访。本文从狭义的角度进行讨论。当前涉法上访呈现出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   ⒈涉法上访的数量不断上升。在各类上访案件中,涉及到与人民法院各类裁判有关的上访居高不下,有的甚至达到30%。其中不少当事人越级上访,有的一上访就到北京,以期问题迅速解决。有的反复上访、重复上访,有的到多个机关、部门上访,有的互相结合形成上访团体,息诉难度大。   ⒉上访的对性明显增强。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总体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它的对抗性色彩却越来越明显。有的当事人在上访中采取~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如长期纠缠、冲击机关、阻碍交通等,有的打横幅、竖标语、呼口号,有的身穿“冤”字白衣在机关门口喊冤纠缠,拦截领导车辆;有的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如爆炸、投毒、毁容、自杀或他杀。   ⒊群体性涉法上访增多。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群体性。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农村集体诉讼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影响生产生活秩序、法院乃至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有的还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有的还聘请律师、寻求媒体支持,把经济问题政治化。   二、涉法上访的成因   造成涉法上访不断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表现在:   ⒈社会治理方式的变化。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法院在解决矛盾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过去有很多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事,现在逐步由法律手段来调整。法院处理的纠纷、矛盾越多,产生上访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之所以涉法上访的绝对总量在上升,就在于法院处理的案件、矛盾比以前多了。涉法上访中,许多其实并不是法院的问题,只是矛盾最后到了法院。相反,过去主要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纠纷,涉法上访当然也就较少。   ⒉法治观念尚未植根。人们的思想观念尚未完全转移到法治轨道上来,遇事找政府仍然习惯做法。加上行政权的扩张,司法权威不足,既判力得不到尊重,客观上也助长了一些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上访就其实质来讲,是当事人之间矛盾的体现。由于现行的司法权威尚未得到足够的尊重,解决问题的渠道并不通畅,就导致人们更多选择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对策。   ⒊社会利益调整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每项改革措施的推行,必然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比如在企业改制、破产的过程中,有一些企业在出售、产权转让、破产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或者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引发职工群体上访。其他如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农村土地调整、村组债务等问题,在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中,都容易产生上访。   ⒋法院没有正确处理好裁判与调解的关系。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中一味强调提高当庭宣判率,重判轻调,认为只有当庭宣判才规范,才符合“公正与效率”要求;调解是过时做法,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未能建立和完善激励调解工作的有效机制。忽视了依法调解同样可以实现公正与高效,成功调解更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⒌法官司法为民的意识不强。特别是对一些婚姻、赡养、相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借贷、合伙、土地承包等纠纷,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判则判,“不服上诉去”,缺少耐心,怕麻烦,不愿意做过细的调解工作,导致一些案件“官了民不了”,有的甚至激化了矛盾。同时,一些执行案件久拖不执,特别是“涉府”、“涉村”案件执行难问题仍未解决,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⒍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绝大部分当事人是农民群众,文化水平低,观念较落后,法律意识薄弱,对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不能适应和理解,特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更不适应,尽管基层法院采取多种方法宣传法律、指导诉讼、履行释明义务,但是当事人仍觉得取证难、举证难、打官司难。加上当事人缺乏必要的证据意识、诉讼风险意识,稍有不满,就会上访。当事人对上访存在错误认识,寄于过高希望,也是造成上访的重要原因。有的案件由于客观原因没有执行到位,这本属于正常的诉讼风险,但当事人却把责任归咎于法院。也有的案件本身处理正确,但当事人认为其权益未得到保护,于是反复上访,要求推翻原裁判文书。有的上访当事人本来是有理上访,却提出许多无理要求。   ⒎法院接处访存在推、拖现象。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采取上访的方法为自己讨说法,在接处这样的上访问题时,法院认为对判决不服应当按法律程序处理,又不上诉、申诉而到处上访,错不在法院,是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审法院不好处理;另一方面,上级法院接待这样的上访,常常一转了之,仍交给下级法院处理;还有的答复复查的,往往几个月都没有回音,导致当事人上访不休。   ⒏一些法官的业务水平不高。在审判工作中,有的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案件定性把握不准,有的还违反程序,有的案件质量不高,这些极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导致上访。   ⒐信访处理机制不完善。在上访群众中有的是有理上访,也有的是无理上访,错误地认为,“地方党委政府都怕上访,不管有理无理,反正跑跑,只有好处没有坏处”。而事实上也是如此,有些地方由于害怕进京去省上访,不是依法处理信访问题,对无理缠访的人也不敢处理,害怕造成不好影响,一味妥协迁就,使得无理上访人尝到些甜头,掌握其心理,动辄以上访相要挟;对涉诉上访人以同样方法处理,有的地方还以此考核、评价法院,使法院陷入被动局面。   

涉法上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延伸阅读:

调研报告讲求事实。它通过调查得来的事实材料说明问题,用事实材料阐明观点,揭示出规律性的东西,引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调研报告的基础是客观事实,一切分析研究都必须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确凿的事实是调研报告的价值所在。因此,尊重客观事实,用事实说话,是调研报告的最大特点。写入调研报告的材料都必须真实无误,调研报告中涉及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背景介绍、资料引用等等都要求准确真实。一切材料均出之有据,不能听信道听途说。只有用事实说话,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经验和方法,研究的结论才能有说服力。如果调研报告失去了真实性,也就失去了它赖以存在的科学价值和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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