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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书

2011-12-12 01:48| 发布者: vv8| 查看: 1467| 评论: 0

摘要: 和解协议书      甲方:xx市s公司 地址:xx市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江xx,职务:总经理。   乙方:s公司破产案债权人会议, 地址:xx市xx街x号,会议主席:汪xxx   为了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给债务人s公 ...

 

和解协议书

  

  甲方:xx市s公司 地址:xx市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江xx,职务:总经理。

  乙方:s公司破产案债权人会议, 地址:xx市xx街x号,会议主席:汪xxx

  为了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给债务人s公司重振的机会,共谋发展。甲乙双方经过反复协商就s公司整顿和解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s公司将以公司近两年的盈利作为偿还债务的主要来源。另外,还包括近期从其债务人处追讨来的欠款。

  2.清偿债务的办法。每季度s公司与债权人会议结算一次,清偿的债款由债权人会议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3.清偿债务的期限。近二年内必须偿还债权总额的7o%,剩余款项必须在三年内还清。

  4.关于债务的减免数额。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免除债款利息部分。

  5.在整个整顿期间,债务人将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s公司一切重大经营决策的变化必须征求债权人会议的意见,并按月呈报企业财务状况的有关会计报表,不得有任何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以上各项经人民法院许可生效后,对债权人、债务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协议对该协议产生法律效力以后成立的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xx市s公司(印)

  法定代表人:江xx(签字)

  s公司破产案债权人会议(印)

  会议主席:汪xx(签字)

  19xx年x月x日

 

  和解协议书的延伸内容:合同当事人单方签字是否生效

 

  【事件】

  持有美国护照的吴女士于2005年1月28日在上海信义房产居间下,与松江新桥镇某别墅的业主秦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转让价格为265万元。合同付款协议第一条约定:签订合同后7日内,吴女士首期应支付111万元,其中5万元暂时存放在信义房产,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一个工作日内,由信义房产转付申请人。合同违约条款规定:若吴女士没有在7日内付款,则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若逾期超过15天后仍未付款;则秦先生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吴女士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别墅总价的20%。

 

  【仲裁】

  合同原本缺失上家败诉

  “任何违约背后都有利益因素在作怪。”信义房产中介公司负责该案的经纪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上,吴女士是因为国家出台楼市相关政策后担心房价下跌而停止履行合同。当时中介公司安排签订合约时,已说明将把合同送公证处公证,因此合同原本才没有交到吴女士手上,但吴女士绝对了解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

  吴女士的委托律师强调:合同签订方连自己签订的合同都没拿到手,怎么就能安心付款呢?且吴女士签字后确实无从得知对方是否也签了字。2005年8月,仲裁庭以吴女士没有拿到合同原本为由,裁决不支持秦先生的诉请。

 

  【律师点评】

  仲裁结果缺少法律依据

  本案首先牵涉到合同是否成立这一根本问题。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

  从以上定义可知,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来讲,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不能脱离合同成立的时间而独立确定,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在合同法理论界,学者们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们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吴女士签字的合同应该说是符合了合同成立的条件,问题在于合同是否也在她签字的时候同时生效了。因为在吴女士签字时,对方当事人并未在场,而且中介公司也没有获得秦先生全权委托代理的授权,因此合同是否生效存在一定的疑问。但是仲裁庭以吴女士没有拿到原本合同为由而不支持秦先生的诉请,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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