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合同
甲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市×××路
甲乙双方此前共同参与了合作开发××市××街以北地块的项目,并参与签订了相关的合同文本。为保障乙方的权利,双方经过协商,达成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乙方交付××××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用以保证乙方在上述合作项目过程中对合作项目的借款利息和收益的收取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在上述合作过程中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否则,一旦出现乙方因此而承担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的,甲方同意乙方以上述保证金先行处理。如出现保证金不足时,则甲方继续愿意承担乙方对外承担的责任。
二、保证金的留置期限为××××年,期间,对最终因乙方没有风险而应当返还甲方的部分(下称余下保证金),由乙方按照××××的利率支付给甲方利息;
三、余下保证金的归还期限为:
四、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交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判;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每方各执一份。
甲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 月
保证金合同的延伸阅读:不签合同“吃苦果”
日前,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过审判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就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事项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新晃鱼市镇某砖厂是经工商登记的个人经营机制红砖生产销售企业。2008年元月25日,原告与钱某签订了《进窑班承包合同》,由钱某负责从事砖坯进窑工作。承包合同签订后,钱某根据进窑班的工作需要,于2008年3月邀约被告钱长沅、宋玉竹进原告的砖厂做工,从事砖坯进窑工作至2010年4月。在此期间,原告给二被告交纳工伤保险,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4月,原告从自身利益出发,将二被告辞退。对此,二被告即以原告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和解除合同需支付两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为由,于2010年9月向新晃侗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0月14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由被申请人(原告)为被告(申请人)缴纳2008年3月至2010年4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部分,支付申请人(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8600元及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400元。原告新晃某砖厂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主动放弃部分主张,双方达成协议了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6500元的调解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案虽然调解结案,但案件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给用人单位一定的警示:今后招聘劳动者时,要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会增加企业成本,支付更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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