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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康业务经理挪用保险金300万

2011-10-9 12:38| 发布者: vv6| 查看: 539| 评论: 0

摘要:   山东泰康业务经理挪用保险金300万   山东淄博一家保险公司营业部的经理韩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欺骗手段,私自办理了一笔300万元的保险业务,但他未将这笔保险金交回公司入帐,而是用其中的270万元购买基金,剩余3 ...
 
  山东泰康业务经理挪用保险金300万
 
  山东淄博一家保险公司营业部的经理韩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欺骗手段,私自办理了一笔300万元的保险业务,但他未将这笔保险金交回公司入帐,而是用其中的270万元购买基金,剩余30万元供自己使用。2月25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4年。
  2004年3月5日,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团险市直营业一部经理韩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欺骗手段,私自到淄博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办理了一笔300万元的保险业务,但他并未将这300万元交回公司入帐,而是将其中270万元购买了中信经典基金2.7万份,将剩余的30万元存到自己的存折上,后陆续将30万元提出供自己使用。案发后,韩某将2.7万份中信经典基金及15.5万元归还淄博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作为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与淄博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并出具暂收保险费单据后,300万元即成为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资金,被告人韩某挪用资金后侵犯了该公司对该基金的资金使用权,韩某的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案发前,韩某向单位领导交代了挪用资金的事实,该行为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山东泰康业务经理挪用保险金300万的延伸内容:港媒:中国刑法修正案注重保护人权
 
  刑事司法一直是中国人民及其政府关注的焦点。如何在保护社会不受犯罪困扰的同时,保护个人不受国家专权的侵害———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便翻开了这场角力的新章节。
 
  就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举措本身就令人关注。为回应各界对增加透明度的要求,全国人大近年来向公众征求过对若干法律草案的意见,而且这一次是公众首次有机会在重大刑事诉讼立法提案颁布之前对其进行评论。这一举措已经收到数十万条回应。刑事诉讼法显然是一部应当听取公众立法建议的重要法律。现有的草案更多体现了公安部门及其在检察官和法官中的盟友所取得的胜利,而不是法学教授与辩护律师的看法。不过,改革者还是取得了一些坚实的成果。草案允许对未成年嫌疑人采用更加宽大的诉讼程序。草案强化了法律援助体系的责任,因为在中国有70%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草案还增加了对少数被判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遭遇拘留时的保护措施。此外,草案授权法官有权处罚拒绝出庭的证人,但草案没有说明这些人的庭前证词是否应该从证据中排除。中国在2010年作出了一项具有开拓意义的司法解释,认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当被排除。该司法解释的支持者会高兴地看到,其相关精神基本包含在了新草案中。同样引人注目的还有禁止逼迫任何人认罪的规定,不过绝对沉默权与无罪推定原则同样显然没有写在草案当中。
 
  草案试图把刑事诉讼法与经过修订的律师法所赋予辩护律师及其委托人的实际权利统一起来,这表明刑事律师界的努力奔走取得了一定成果。草案确认律师有权在庭审前与在押委托人讨论案情,不受羁押方的监听。但草案的限制条款称,律师只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向委托人“核实”证据。草案没有授予律师参加庭前讯问的权利,不过现在讯问必须录音或者录像,以降低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草案中有许多条款值得我们进行分析。不过,或许上文的论述就已经足以体现出围绕这部法律所展开的拉锯战了———因为这是一部约束政府权力的法律。我们希望,刑事诉讼法草案在明年3月成为正式法律之前能有很大改进。相对于草案给出的承诺,中国人民的个人自由应当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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