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因醉驾被刑拘
法制日报鄂州(湖北)5月29日电 记者5月29日从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获悉,该市人大代表朱某某因醉酒驾驶已于5月27日被警方刑事拘留,成为全国首个因醉驾被刑拘的人大代表。 据介绍,5月26日晚8时许,鄂州市人大代表朱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鄂G17728轿车,在鄂州市凤凰路南路市公安局门前,突然向后倒车将后面停放的一辆轿车撞损。朱某某正准备开溜,被公安民警抓了个现形。出人意料的是,朱某某竟当场叫小青年阻扰民警执法,并大喊:“我是市人大代表!” 鄂州市交警直属大队民警赶到现场,要求朱某某进行酒精测试,其极力进行反抗。最后,4名民警对朱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将其送到鄂州市二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测试。据检测,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9mg/100毫升,大大超过醉驾标准80mg/100毫升,已经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面对检测结果,朱某某提出异议:“有人害我,检验的血是别人的!”民警当即将朱某某的另一份血液样本,送往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7日晚,鉴定结果显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8mg/100毫升。 考虑到朱某某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鄂城区公安分局向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递交报告,呈请许可对市人大代表朱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5月27日,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回复称,依据代表法,同意鄂城公安分局采取强制措施,同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人大代表因醉驾被刑拘的延伸内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
现行“刑法”上没有违险驾驶这个罪名,只有交通肇事罪,量刑按情节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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