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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醉驾”增加取保候审程序

2013-5-29 00:33| 发布者: sisi2| 查看: 326| 评论: 0

摘要: 专家建议“醉驾”增加取保候审程序   近日北京集中宣判了首批“醉驾”案件,郭某某、李某某、高某某三人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2个月和6个月,最高法也下发通知,要求各高院上报已定罪案件并将发布指导案例。一时 ...
 
 
专家建议“醉驾”增加取保候审程序

 

  近日北京集中宣判了首批“醉驾”案件,郭某某、李某某、高某某三人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2个月和6个月,最高法也下发通知,要求各高院上报已定罪案件并将发布指导案例。一时间,“醉驾”司机是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醉驾”自首是否可以减轻处罚等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在房山检察院5月19日召开的研讨会上,执法人员和专家建议应当增加“醉驾”取保候审程序,适当延长侦查时间。

  侦查时间过短应适当延长

  在三起案件中,三名“醉驾”司机从事发到宣判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里,并且都是在7天之内被定罪判刑,速度之快让人咋舌。据介绍,因为按照规定,这类案件的拘留时间一般只有7天,所以,公检法三部门只能采用快速处理的方式。

  “从时间上说是不够的。7天时间中还包括法院开庭前的证据交换、通告等,所以时间还是比较紧张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王新环介绍,如果在庭上一方出示新的证据,法院又得推迟宣判时间。“高某某案中,律师就当庭提出了新的证据,检察官也根据情况当庭作出了判断。但如果以后的案件中碰到决定性证据时,势必会拉长审判时间。”他认为,由于刑事诉讼法对于延长侦查时间有着严格的规定,而逮捕又不适用于最高刑只判拘役的危险驾驶罪,所以,适当延长侦查时间在客观上十分有必要。

  房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凯则认为,因为很多时候需要对车祸伤害、血液酒精含量等进行鉴定,醉驾司机喝酒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等也需要调查才能方便量刑。“负责现场处理认定的是交警,而侦查的是公安,起诉的是检察院,审理的是法院,如果案件多了,时间会更加紧张,适当延长侦查时间也是客观需要。”

  “醉驾”可用取保候审程序

  由于缺乏对“醉驾”入刑程序的相关司法解释,所以,目前执法机关对“醉驾”司机采取的均是刑事拘留至定罪判刑。对此,参会的执法人员和专家均表示,应适当加入“醉驾”取保候审程序。

  高某某案在拘留阶段,交管部门对高某某作出了吊销执照和罚款的处罚。而在房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志平看来,应当适当引入取保候审程序。“酒驾者的犯罪意识并不强,基本都是过失犯罪,事后继续犯罪的意图也不明显。在判刑更重的交通肇事罪中都可以引入取保候审,在这里也可以引入,这样可以节约司法成本。”他还认为,也可以适当对“醉驾”司机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但和取保候审相比,监视居住需要五六个警力盯一个人,这样有点浪费成本。”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杨雄则认为,采用保证金方式的取保候审比较适合“醉驾”案件。“因为不少司机居住地并不在北京,采用保证金的方式比较好。缴纳的保证金如果大大超过所造成的损失,犯罪意图不强的‘醉驾’司机是不会逃逸的。”

  “醉驾”量刑应看主观恶意

  因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一番话,让“醉驾”是否入罪增添了几分变数,不少人甚至提出“慎刑说”、“情节说”。针对这些观点,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袁彬认为,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来看,立法本意就是让所有“醉驾”入刑,不存在参看情节等问题。

  “道路交通法已经取消了对‘醉驾’的行政拘留处罚,是要与《刑法修正案(八)》对接,说明所有‘醉驾’都要入刑。而‘醉驾’标准十分单一,就是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至于慎刑说是因为在刑法总则13条中规定了,情节轻微应免予刑事处罚,作为分则规定的‘醉驾’入刑应当和总则想结合,所以张军副院长才会说那番话,有一定的道理,不能对立地看。”袁彬认为,可以针对不同人的醉酒进行区分,“要看主观是否有恶意,主动找人喝酒的当然要判得重一些。”

  而针对在高某某案中律师提出出具鉴定结果的机构应当具有资质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俊平认为,鉴定机构应当公布相关的资质,工作人员也应当具有相关资质才能上岗。“这是保障程序的必要手段,同时,可以考虑将血液鉴定的工作委托给社会机构或医院,这样比较具有公正性。”同时,他建议,执法交警在处理现场时应当录像,方便定罪量刑时参考。

 

  专家建议“醉驾”增加取保候审程序的延伸内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

 

  现行“刑法”上没有违险驾驶这个罪名,只有交通肇事罪,量刑按情节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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