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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微信为前女友介绍卖淫获利被捕

2013-5-5 09:29| 发布者: sisi2| 查看: 405| 评论: 0

摘要:  利用微信为前女友介绍卖淫获利被捕   一名在校大学生借助微信的通讯功能,竟干起了网上“拉皮条”的行当。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以介绍卖淫罪对犯罪嫌疑人汪某批准逮捕。   21岁的汪某是南通某高校 ...
 
 
 利用微信为前女友介绍卖淫获利被捕

 

  一名在校大学生借助微信的通讯功能,竟干起了网上“拉皮条”的行当。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以介绍卖淫罪对犯罪嫌疑人汪某批准逮捕。

  21岁的汪某是南通某高校的在读学生。2012年9月,汪某申请了一个微信号。为和同学开玩笑,他将性别设为女性,并找了一张裸女图片作为头像。汪某没想到,很多男网友看到头像后,纷纷提出要加他为好友,还有人问能不能提供有偿性服务。

  觉得好笑之余,汪某突然意识到这是个赚钱的好路子,就询问前女友浦某愿不愿意提供有偿性服务,浦某答应了。2012年12月的一天晚上,汪某把一个男网友的微信号告诉浦某,浦某按约到一家宾馆和对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浦某收了800元钱,分给汪某300元。尝到甜头后,汪某、浦某约定,由汪某介绍“生意”给浦某,浦某分给汪某介绍费。

  微信上男网友众多,客源不是问题,可“货源”只有浦某一人,显然供不应求。为此,汪某又注册了一个微信号,签名为“想要赚钱的女孩子请联系我”。果然,不少女孩子联系上了汪某,并约定由汪某负责联系嫖客,女孩子们收到钱后给他提成。

  2012年12月至今年3月,汪某先后介绍卖淫13次,获“提成”5000余元。3月1日,汪某在学校被公安机关抓获。

  办案检察官表示,微信具有定位和搜索等功能,这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他们利用微信进行卖淫、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微信成了“危信”。为此,检察官建议电信部门加强管理、司法机关加强打击,网民也要加强自律,不要用微信散布色情、传销、虚假广告等不良信息,要抱着健康、理性、成熟的心态使用微信交友,还微信一个“清白之身”。

 

  利用微信为前女友介绍卖淫获利被捕的延伸内容--刑事起诉书样本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

  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

  “经依法审查表明,

  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些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多次实施犯罪的,应当一一列举各项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一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应负的罪责等。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严惩)。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注:包括被告人现在处所,所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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