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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出资的法律效果

2015-7-22 17:31| 发布者: ajingjuan| 查看: 156| 评论: 0

摘要: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出资的法律效果 一、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1)发起人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 ...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出资的法律效果

 

  股东出资的法律效果

  一、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

  (1)发起人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3)公司成立后,应设置股东名册等,发起人正式成为股东。

  (4)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财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

  (1)出资人将负担出资义务,即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出资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岀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3)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设置股东名册,出资人正式成为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有一些股东权利(如盈余分配权、新股优先购买权)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

  (4)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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