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和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知识点: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1.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NOT国资委)核准: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 (4)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5)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 (6)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 (7)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 2.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1)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2)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3)重大资产损失; (4)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5)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知识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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