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全其美网校城

 找回密码
 注册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和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

2015-1-31 13:51|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70| 评论: 0

摘要: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和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知识点: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1.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NOT国资委)核准:  (1)增加或 ...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和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知识点: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1.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NOT国资委)核准: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

  (4)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5)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

  (6)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

  (7)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

  2.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1)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2)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3)重大资产损失;

  (4)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5)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知识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 
分管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 
未建立内控、内控重大缺陷 相关责任人   企业分管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 
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 相关责任人   上级企业负责人 上级企业负责人 
违反规定未履行职责,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 企业主要负责人       
参与决策的其他人:相应责任,表明异议的可以免责。 
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少报 √   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 
重大资产损失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 


鲜花

握手

雷人

鸡蛋

路过

最新评论

注册会计师复习指导热门浏览
注册会计师复习指导近期更新
中华会计网校注册会计师资料汇总
     
Baidu
中华会计网校 新东方网络课堂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继续教育 新东方网校 环球网校 中公网校

小黑屋|手机版|关于我们|两全其美网校城 ( 京ICP备05068258-34 )

GMT+8, 2024-5-9 08:14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