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全其美网校城

 找回密码
 注册

2013年招标法律法规辅导: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3

2012-12-3 18:23|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450| 评论: 0

摘要: 2013年招标法律法规辅导: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3  9.4.5发包与承包(熟悉)  (1)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的发包,通常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全部或部分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 ...
2013年招标法律法规辅导: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3

  9.4.5发包与承包(熟悉)
  (1)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的发包,通常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全部或部分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设活动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建设工程的承包,是指具有从事建设活动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设工程业务,进行工程建设,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采取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的效力,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与发包有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与发包承包有关的规定有《建筑法》第3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规章。
  1)发包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两类:
  ①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发包主体,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建设工程的单位,通常也叫业主或发包人。
  ②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经建设单位的同意,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即是分包单位的发包单位。
  2)建设工程发包方式:一是招标发包,二是直接发包。招标发包为原则,直接发包是例外。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原国家计委2000年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使用国家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的重大项目必须采取招标形式发包。
  3)发包中的禁止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有:三禁止
  ①禁止限定发包。《建筑法》第23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②禁止肢解发包。《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所谓肢解发包是指,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③禁止干预建筑材料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将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建筑法》第25条规定,依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注意比较承包的禁止性规定)
  (3)与承包有关的法律规定
  1)承包的主体。根据《建筑法》第26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或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承包的方式。可分为总承包与分承包;按承包主体的数量不同,可分为独立承包与联合承包。
  ①工程总承包,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的企业,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建设单位负责。
  ②工程分承包,简称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建筑法》允许分包,但禁止违法分包。工程分承包可分为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
  工程分包后,总承包单位对现场具有总包管理责任,应就全部工程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对现场的管理,同时,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③共同承包(联合承包)是指两个以上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根据联合承包协议,承担各自的义务和分享共同的收益。《建筑法》第27条规定:“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有关承包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两禁止
  ①禁止非法转包。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建设项目转包或肢解后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一定形式的费用或提取管理费用比例,没有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的行为。
  ②禁止违法分包。法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有:
  A.禁止主体结构分包。《建筑法》第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不得将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所谓主体结构,是指保证整个建筑物支承的主架结构,比如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
  B.禁止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专业工程。《建筑法》第29条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总包单位分包部分工程需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C.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即分包行为只能进行一次,禁止层层分包。
  D.禁止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将分包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将分包工程发包给任何个人。
  (4)建设工程的计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均有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年
1)计价的方法
  建设工程的计价,对于不同阶段通常有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等表现形式,一般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计价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①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②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实行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可以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建设部1999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合同价提供了三种方式供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选择适用
  第一种是固定价合同,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第二种是可调价合同,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第三种是成本加酬金合同
  2)工程结算计价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发包双方应按照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结算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仅是对工程结算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且上述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为部颁规章,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结算均会做出明确的约定,因此,除非合同的约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均需遵守双方签订的有效的施工合同中关于结算的约定。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区别于其它法律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承担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行政管理机关;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第二,实施了建设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主要形式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就是指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除了民法、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性的民事责任以外,结合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发包与承包过程中比较特殊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有:
  (5)与发包和承包有关的法律责任
1)因合同无效引起的民事责任。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合同无效情形有: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转包合同及分包合同无效。
  ③因中标无效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依据《合同法》第58、59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院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工程款。
  2)民事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方均须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任何一连带责任债务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全部或部分连带责任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清偿责任。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特殊规定或合同特别约定时,才能适用连带责任。《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规定了三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A.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B.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C.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活动中因违法发包或承包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律,对此需要依据《刑法》规定追究违法人的刑事责任。
  如《建筑法》第6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68条规定:“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不同情节下,因为上述严重违反建筑法和触犯刑法的行为有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包括诈骗罪、行贿罪、受贿罪等等。
  4)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活动主体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法律主体违反发包承包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有《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招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罚则”、《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建筑法》关于违法发包承包的行政责任有:
  ①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9.4.6工程质量管理(熟悉)(主体、标准、义务)
  (1)概念
  (2)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指为了达到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而采取的作业技术和管理活动等。
  我国现行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建筑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
  建设工程标准,是指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等所作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建设工程标准依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
  工程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必须强制执行的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任何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各工程质量管理主体的义务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之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主要有: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的完整档案。
  2)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质量管理义务。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3)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义务。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有: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制度,严格工序管理。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施工单位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4)行政管理机关的质量管理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所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代表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活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制订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进行抽查,检查建设工程的实际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
  报告制度: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4)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根据适用法律的不同,可以导致的法律责任不同,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类:
  1)民事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法律并引起交易相对方及有关单位、个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施工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需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等。
  3)行政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主体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形式有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
  9.4.7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熟悉)(主体、标准、义务)
  规范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等法律法规。
  (1)各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主体的义务
  1)建设单位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主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需承担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①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设计、监理、勘察与施工单位。
  ②劳动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③项目安全措施的备案。
  ④特殊项目安全生产的报批。
  ⑤其它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勘察单位在安全生产中责任重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3)设计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不可或缺的主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设计单位还应当根据建筑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遵守现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在设计文件中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4)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5)建筑施工企业应承担重要的安全管理责任。主要包括:
  ①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②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机构。《建筑法》第44条规定,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有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交底及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分区管理、专项防护措施及污染控制、消防安全等等。
  ⑤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有持证上岗、保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等。
  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2)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种;
  1)民事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触犯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造成损失的,需对交易对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且施工单位或个人因此造成损失,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或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样,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任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相对方损失,责任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6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的罪名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渎职罪等。
  3)行政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散见于《建筑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等法律法规中。
  其中的行政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等。
  9.5其它招标规定。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药品采购等招标的主要规定(了解)
  9.5.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了解)(适用范围、特殊点)
  主要有: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交通部发布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
  (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适用范围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范围主要是指那些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基础作用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
  对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的公路建设的特许经营,适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主体:政府和社会投资人。
  1)政府主管部门。
  ①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授予特许经营权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②交通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定,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除此以外的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2)投资人。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法人,资金、设备、合法业绩等。
  (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方式
  通常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方式。
  (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程序的不同
  由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具有投资大,建设回收周期长,经营期限最长可达30年,涉及政治和社会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其招投标活动除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如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等。
  9.5.2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了解)(概念、适用范围、特殊点)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2008年颁布了《国有资产法》,以往的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发布了一些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由于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不包括金融类企业,而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所以其适用范围不包括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注意比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区别)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按照控股地位进行划分。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这里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还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1)制定产权转让方案。
  2)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内部决策。
  3)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4)资产评估,确定转让价格。
  5)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告产权交易信息。
  6)合理选择产权交易方式及组织实施。
  7)合同签订。
  8)价款支付。
  9)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5.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了解)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土地的所有制度分为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适用范围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招标、拍卖和挂牌三种方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对土地的要求、土地用途、规划限制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宜的出让方式。(注意比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方式的区别)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出让人和竞买人。出让人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竞买人是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一般在市、县人民政府。
  (4)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9.5.4科技项目招标(了解)
  按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科技项目、课题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课题事先公布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按照管理层次国家有关部门对科技项目从项目、课题、专题三个层次进行了划分。
  (1)科技项目招标范围
  按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应当实行招标。
  (2)科技项目招标的组织形式
  自行组织招标:涉及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的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可以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招标。
  委托代理招标:其他一般科技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3)科技项目招标的特殊程序
  采用分段招标即两阶段招标的方式进行,第一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段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4)科技项目招标程序
  9.5.5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了解)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主要指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和共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1)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
  医疗机构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或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招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
  (2)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式
  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一般实行公开招标。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注意:没有“单一来源采购”)
  (3)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原则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中规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当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鲜花

握手

雷人

鸡蛋

路过

最新评论

★招标师考试备考指导——招标师相关论坛话题
招标师相关论坛话题>>
★招标师考试备考指导——招标师相关更多新闻报道!(每5分钟更新1次)
招标师相关最新新闻资讯
招标师考试备考指导热门浏览
招标师考试备考指导近期更新
Baidu
中华会计网校 新东方网络课堂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继续教育 新东方网校 环球网校 中公网校

小黑屋|手机版|关于我们|两全其美网校城 ( 京ICP备05068258-34 )

GMT+8, 2024-4-28 23:46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