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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复习资料:增值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

2011-8-27 09:44|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332| 评论: 0

摘要: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复习资料:增值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经营行为税务处理  兼营行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均交增值税。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选择税率:(1)分别核 ...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复习资料:增值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经营行为

税务处理

   



兼营行为

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

均交增值税。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选择税率:
1)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税(2)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非应税劳务

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交税还是合并交税: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二者有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交哪种税:
1)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2)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混合举例:卖电视负责运输收取运费,交增值税。邮电局给我邮寄东西时卖给我包装箱,交营业税。 

  二、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一)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注意一句话: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二)电力产品税的征收办法: 

  1、发电企业(电厂、电站、机组,下同)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 

  ①机构地: 

  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发电企业所在地: 

  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2、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 

  ①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 

  ②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发生时间: 

  1、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2、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3、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4、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5、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6、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四、油气田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管理 

  1、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包括地质勘探、钻井、测井、录井、试井、固井、试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油田基本建设、环境保护。 

  2、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3、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4、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劳务收入款的当天,是指油气田企业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款项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发生的当天。 

  5、跨省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税额,并按产量比例分配后由各油气田按分配的应纳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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