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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15)

2011-8-21 09:38|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2348| 评论: 0

摘要: 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15)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规定, ...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的基本任职条件: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拟任A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影响当事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是( )。

  A.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B.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C.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D.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1)选项A: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本题中,由于甲妻半年前刚刚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因此甲夫妇二人均不得担任A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2)选项B: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在本题中,尽管乙曾经在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但1年前已经卸任,不影响其担任A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3)选项C:正在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4)选项D: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3.独立董事的提名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提示: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中,新增了“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注意多选题。

  4.独立董事的任期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5.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提示:(1)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2)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以行使的职权有( )。

  A.事先认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总额高于10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B.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C.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D.提议召开董事会

  『正确答案』BCD

鲜花

握手

雷人

鸡蛋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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