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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强化班讲义:消费税法

2011-8-16 09:41|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324| 评论: 0

摘要: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强化班讲义:消费税法第三章 消费税法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部分  2.增值税是多环节征收,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  3.增值税是从价征收, ...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强化班讲义:消费税法

第三章 消费税法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部分

  2.增值税是多环节征收,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

  3.增值税是从价征收,消费税是从价、从量兼用

  4.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与联系2结合理解)

  5.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消费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增值税不能扣除

  第一节 消费税基本原理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

  注意:委托加工业务中,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但国家为了简化管理,规定受托方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因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货物在流通环节无论再转销多少次,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二、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补充】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第一种情况: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也不交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

  纳税人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及其它方面的,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2.零售应税消费品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注意: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3.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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