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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境外企业重大事件管理和国有资产界定的特殊事项 ...

2015-1-31 13:54|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29| 评论: 0

摘要: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境外企业重大事件管理和国有资产界定的特殊事项知识点:国有资产界定的特殊事项1、国有资产的界定掌握一条原则:谁投资,谁拥有产权。2、比较特殊的:国有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 ...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境外企业重大事件管理和国有资产界定的特殊事项

知识点:国有资产界定的特殊事项

1、国有资产的界定掌握一条原则: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2、比较特殊的:国有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占用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但以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构建的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照出资比例所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但是不包括已经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的消费基金。

4、国家机关借用、租用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不属于国有资产。

知识点:境外企业重大事件管理 

1.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NOT国资委)核准: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

(4)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5)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

(6)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

(7)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

2.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1)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2)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3)重大资产损失;

(4)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5)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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