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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公示生效和公示对抗和诉讼时效特点 ...

2015-1-29 14:38|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74| 评论: 0

摘要: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公示生效和公示对抗和诉讼时效特点  知识点:诉讼时效特点  1丧失胜诉权;  2不丧失起诉权;  3不丧失实体权利;  4被动性:债务人不提,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提;  5实 ...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公示生效和公示对抗和诉讼时效特点

  知识点:诉讼时效特点

  1丧失胜诉权;

  2不丧失起诉权;

  3不丧失实体权利;

  4被动性:债务人不提,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提;

  5实效性:一审前提出;

  6强制性:不得约定排除、延长或缩短、提前放弃。

知识点:公示生效和公示对抗

公示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宅基地使用权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地役权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权(包括浮动抵押)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示生效
登记生效 
不动产所有权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不动产抵押权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权利质押 
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特例:票据、债券等有价证券,有凭证交付设立,无凭证登记设立)
交付生效 
(一般)动产所有权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质权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注意】某些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只需当事人意思即为已足,不以公示为前提。结果均为不得对抗第三人,要为灵活出题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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