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知识点:反向购买每股收益和自产产品用于不同项目 知识点:自产产品用于不同项目的会计处理 (1)在建工程(例如购建机器设备生产经营固定资产)领用自产产品,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不确认销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2)在建工程(例如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自产产品,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确认销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自产产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会计上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税法上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以自产产品进行债务重组,会计上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税法上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5)以自产产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具有商业实质,会计上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税法上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不具有商业实质,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具有商业实质: 借: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不具有商业实质: 借: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因管理不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造成的自产产品毁损,要将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中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原材料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知识点:反向购买每股收益 【解析】在反向购买中: 发生反向购买当期,用于计算每股收益的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1)自当期期初至购买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应假设为在该项合并中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股数。 (2)自购买日至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为法律上母公司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这里是反向购买的一个特殊性原则,这里是因为合并前只有会计上的母公司,即法律上的子公司,而这部分价值用法律上母公司的股票来反映的话,那么就是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增发股份,所以当期期初至购买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应假设为在该项合并中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形成合并之后,那么对于该合并主体所对应的股数就应当是法律上母公司实际发行在外的股数了。自购买日至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为法律上母公司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也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进行计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