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中止审理的情形和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根据规定,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责任的; 3、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