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报检员考试基础知识讲义:进出口动植物中转、隔离等场所注册登记 一、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 (一)适用范围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二)主管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三)注册登记条件(了解) (四)申请材料(了解) (五)审核与批准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在10日内做出决定。予以注册登记的颁发《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 (六)有效期 1、证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经注册登记的养殖场或者中转场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场专用。 2、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养殖品种、养殖能力等的,应当在30日内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变更养殖品种或者养殖能力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3、养殖场或者中转场迁址的,应当重新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境水生动物业务的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5、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查制度。 (七)监督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查制度。 2、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注销其相关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2)企业依法终止或者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境水生动物业务的; (3)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证》被依法吊销的; (4)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 (5)一年内没有水生动物出境的; (6)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7)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3、从事出境水生动物捕捞、养殖、中转、包装、运输和贸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注册登记证书: (1)发生应该上报的疫情隐瞒不报的; (2)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之外换水、充氧、加冰、改变包装或者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 (3)人为损毁检验检疫封识的; (4)存放我国或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的; (5)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4、从事出境水生动物捕捞、养殖、中转、包装、运输和贸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