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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表格归纳:票据法中汇票、本票和支票 ...

2012-9-11 15:10|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200| 评论: 0

摘要: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表格归纳:票据法中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种类区分项目 本票 支票 汇票 性质 自付证券 委托证券 委托证券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表格归纳:票据法中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种类区分项目

本票

支票

汇票

性质

自付证券

委托证券

委托证券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种类

银行本票(定额、不定额)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

有直接支付责任

有直接支付责任

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2)出票地

1)付款地;(2)出票地

1)付款地;(2)出票地;(3)付款日期

提示承兑期限

不需要承兑

不需要承兑

1)见票即付的不需要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承兑

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0日之内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2)其他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之内付款

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付款人可以不付款,出票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表格归纳:票据法中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延伸阅读——注册会计师快速学习五轮有效复习法

 

  第一遍学习听基础班。基础班花的时间是最多的,也比较辛苦。听完以后有时间的话做做网校的课后习题。

  第二遍学习我是在听习题班之前把书先看一遍,以往的知识能拾起来一点。

  第三遍学习才是听习题班,网校课件上的题目先自己做一遍,错误的地方肯定是在听基础班时理解不透彻,掌握的不牢固的,甚至是一知半解以为自己懂了其实没有领会要义的地方。这些地方就要仔细的听网校老师讲解了,如果觉得还有点疑问就把基础班里的相应内容拿出来再听一遍,看看有没有新的收获。还有就是要利用答疑板,想到啥问题就问老师就问专家。不要留下任何的疑问。如果做题都正确的话,就以×1.2或者×1.3的速度加速听课。

    第四遍学习就是听冲刺串讲班了,那会应该早就4月份了吧。串讲班主要是拎重点了,老师说是重点的地方用不同颜色的笔标注一下。这时候听课,可以停顿着听,因为串讲班时间比较短的,老师说是重点的地方只是点到为止,听的时候暂停一下,把老师说的地方在教材上再仔细的看一遍,要是需要记忆的就背一遍。

  第五遍学习就是做模拟题和听考前串讲了。五套模拟题我都做了。

还有就是要做好笔记,老师讲课的时候对教材的简单总结,都要记下来。记在书上,能很好的帮助理解和消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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