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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票据记载事项

2012-8-7 09:13|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74| 评论: 0

摘要: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不得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是票据上必须记载事项,如 ...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不得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是票据上必须记载事项,如漏缺其一则票据无效。《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详细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也是《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不记载,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推定,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如票据上的付款地、出票地、背书日期、被保证人名称等。

  任意记载事项,是根据《票据法》规定,可由当事人按其意愿任意记载的事项,如禁止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等。这些事项一旦记载,则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记载了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和用途、收款人银行账号等。这种事项的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有民法上的效力。

  不得记载事项,是指按票据法规定,不得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这类事项分为两种:一是该类记载无效的事项。该项记载无效,票据仍然有效。如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若记载有条件,该记载条件无效,背书仍有效。二是使票据无效的事项。这些事项记载后,整个票据无效。如附条件支付的记载,票据即归无效。

  附注:《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五条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七十六条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八十五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票据记载事项的延伸阅读——注册会计师快速学习五轮有效复习法

 

  第一遍学习听基础班。基础班花的时间是最多的,也比较辛苦。听完以后有时间的话做做网校的课后习题。

  第二遍学习我是在听习题班之前把书先看一遍,以往的知识能拾起来一点。

  第三遍学习才是听习题班,网校课件上的题目先自己做一遍,错误的地方肯定是在听基础班时理解不透彻,掌握的不牢固的,甚至是一知半解以为自己懂了其实没有领会要义的地方。这些地方就要仔细的听网校老师讲解了,如果觉得还有点疑问就把基础班里的相应内容拿出来再听一遍,看看有没有新的收获。还有就是要利用答疑板,想到啥问题就问老师就问专家。不要留下任何的疑问。如果做题都正确的话,就以×1.2或者×1.3的速度加速听课。

第四遍学习就是听冲刺串讲班了,那会应该早就4月份了吧。串讲班主要是拎重点了,老师说是重点的地方用不同颜色的笔标注一下。这时候听课,可以停顿着听,因为串讲班时间比较短的,老师说是重点的地方只是点到为止,听的时候暂停一下,把老师说的地方在教材上再仔细的看一遍,要是需要记忆的就背一遍。

  第五遍学习就是做模拟题和听考前串讲了。五套模拟题我都做了。

还有就是要做好笔记,老师讲课的时候对教材的简单总结,都要记下来。记在书上,能很好的帮助理解和消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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