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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汇票、本票、支票知识区别辨析归纳

2012-7-10 14:11|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78| 评论: 0

摘要: 注册会计师汇票、本票、支票知识区别辨析归纳票据种类区分项目 本票支票汇票 性质 自付证券 委托证券 委托证券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种类 银行本票 ...
注册会计师汇票、本票、支票知识区别辨析归纳

票据种类
区分项目 
本票支票汇票 
性质 自付证券 委托证券 委托证券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种类 银行本票(定额、不定额)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 有直接支付责任 有直接支付责任 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2)出票地 (1)付款地;(2)出票地 (1)付款地;(2)出票地;(3)付款日期 
提示承兑期限 不需要承兑 不需要承兑 (1)见票即付的不需要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承兑 
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0日之内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2)其他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之内付款 
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付款人可以不付款,出票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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