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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有哪些义务?

2011-9-1 22:34| 发布者: vv1| 查看: 1221| 评论: 0

摘要: 父母对子女有哪些义务? 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教育的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抚育应当是从精神上、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尽养育和照顾之责,这种养育和照顾是子女赖以生存、成长的基本 ...
 
  父母对子女有哪些义务?
 
       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教育的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抚育应当是从精神上、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尽养育和照顾之责,这种养育和照顾是子女赖以生存、成长的基本保障,缺少了这种保障,子女是不可能健康成长的。
 
       父母对子女的养育义务是无条件的,只要父母生养了子女,就必须尽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无养费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条规定了父母抚育子女义务的终止时间,对正常成年子女抚育到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时间、对非正常健康状况的应终身抚育。另外,子女年满十六周岁,用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正常生活需要的,父母也可以不给抚育费。
 
       对拒不履行抚育责任的父母,应加强教育,屡教不改构成遗弃罪,《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父母不履行抚育责任的民事责任,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育责任,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因此对方提出离婚的,可要求不履行抚养责任的一方给予补偿。
 
       如果遗弃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父母对子女有哪些义务?的延伸阅读: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擅自附加条件无效
 
  杨老汉今年66岁,生有三个儿子,且均已成家立业。因年老无力,自2008年起,杨老汉就把夫妻俩的责任田交由小儿子耕种,其生活费用由三个儿子每人每月各负担150元。几年来,三个儿子都照例付给生活费,但自今年起,次子杨某以未耕种杨老汉的承包地为由拒绝给付。无奈之下,今年7月22日,杨老汉夫妇便将次子杨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认为,未耕种父母的承包地,并不能成为子女规避赡养义务的理由,遂依法判决杨老汉的二儿子杨某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既是伦理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具体为:1、子女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2、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有维修的义务;3、子女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换言之,赡养父母不能附加条件,即使附加条件,该附加的条件亦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分别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杨老汉的次子以未耕种杨老汉夫妇的承包地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实际上是对赡养父母的义务擅自附加条件,很显然,其单方所附加的条件与“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相悖,因而是无效的。
 
  综上,法院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相关规定,判决杨某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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