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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第九条

2011-8-27 22:13| 发布者: vv1| 查看: 1286| 评论: 0

摘要: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第九条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第九条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第九条的延伸阅读:新婚姻法南京第一案
 
  2011年8月8日星期一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开始施行,于是那套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相识。2008年9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朱女士突然收到了“小三”发来短信,对方称已怀上高先生的孩子,且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希望朱女士主动和高先生离婚。理亏的高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加上父母的劝阻,朱女士第二次忍了下来。但她怀孕后,又在高先生的衬衫里发现了一条女士丁字内裤,高先生再次承认自己吃了窝边草,和另外一个同事关系暧昧。虽然朱女士两次原谅了丈夫对婚姻背叛的行为,但之后确认当初的小三确实生下了高先生的儿子后,朱女士彻底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继而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而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开庭时,主审法官还特意询问出庭作证的高先生的父亲,当时买房时有没有特别指明将房产送给儿子,高先生的父亲坦言没有特别指明给儿子。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判决。就在这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即8月12日,最高法院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8月13日)实行。高先生向其律师发短信称:“请转告朱女士,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
 
  此案是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冲突第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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