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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全文:宪法第三条

2011-8-28 09:49| 发布者: vv1| 查看: 1203| 评论: 0

摘要: 宪法全文:宪法第三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 ...
 
宪法全文:宪法第三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宪法全文:宪法第三条的延伸阅读:宪法和普通法律有什么不同
 
  宪法是母法,普通法是子法。宪法是普通法的制定依据,普通法是宪法的细化。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普通法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我国是母法,基本法。就是说其他法律都是由它扩展,延伸而来的。宪法地位高于其他任何法律,任何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不能和它相抵触。
 
  宪法与普通法律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的问题。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国体)是人民民主**。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方面的问题。例如:刑法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是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
 
  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1、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2、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
 
  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必须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因而它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不同于普通法律,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普通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而宪法的制定 则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经过全国各族人民讨论,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可以提出普通法律修正案;而宪法的修改,则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才可以提出议案。 3、普通法律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而宪法的修改则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才可以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有权修改普通法律,而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其常务委员会无权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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