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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全文:宪法第六十七条

2011-8-27 13:57| 发布者: vv1| 查看: 1511| 评论: 0

摘要: 宪法全文:宪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 ...
 
宪法全文:宪法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宪法全文:宪法第六十七条的延伸阅读: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理解宪法与其它部分法的关系)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具有三层含义:一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要依据宪法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二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或则要被撤消和宣布无效。三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2、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对公民权利通常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例举式。(我国采取此种方式)另一种是限制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所谓政治力量的对比,首先是阶级力量对比。具体表现两个方面:一是阶级力量强弱的对比关系。二、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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