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全文:宪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宪法全文:宪法第六十三条的延伸阅读: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理解宪法与其它部分法的关系)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具有三层含义:一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要依据宪法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二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或则要被撤消和宣布无效。三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2、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对公民权利通常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例举式。(我国采取此种方式)另一种是限制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所谓政治力量的对比,首先是阶级力量对比。具体表现两个方面:一是阶级力量强弱的对比关系。二、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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