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与发展规划》复习要点15 商业银行 1.商业银行的职能 首要经济作用在于接受活期存款和承兑该存款的支票,在融通资金中为我们的经济体制创造货币和信用。 其次是向商人、购买住宅的人、农民和工业家贷款,并且购买政府发行的公债。 2.商业银行的特征 能够吸收公众存款、创造货币,是商业银行最明显的特征。商业银行设立实行批准制。 3.我国的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4.我国的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首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