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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人侵权的民事诉讼中,监护人也应被列为被告

2011-12-31 19:02| 发布者: vv8| 查看: 1209| 评论: 0

摘要:   在未成年人侵权的民事诉讼中,监护人也应被列为被告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人侵权的民事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的确定,有三种观点:1、以未年人为被告人,2、以监护人为被告,3、以未年人与监 ...
 
  在未成年人侵权的民事诉讼中,监护人也应被列为被告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人侵权的民事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的确定,有三种观点:1、以未年人为被告人,2、以监护人为被告,3、以未年人与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我赞成第三种观点。
  首先,未成人应当成为被告。理由是: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法律规定诉讼活动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意即法律承认未成年人有被告主体资格。由监护人代为诉讼,仅仅是因为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已。从法理上讲,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人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未成年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只是由于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按照我国法律,未成年人可以接受和拥有财产。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赔偿费用应优先由该财产支付。而要让未成年人承担赔偿责任,就应在诉讼过程及判决书中明确未成年人的被告地位。
  其次,监护人也应当成为被告。理由是: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换句话说,将由监护人承担判决内容。如果不将监护人列为被告,将出现判决义务承担主体与履行判决义务主体不一致的现象。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这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应被列为附带民事被告人。这是监护人成为被告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虽然该项规定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中,但说到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是一种民事诉讼活动,应当对民事诉讼活动有着一定指导作用。
  再次,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应成为共同被告。理由是:
  上面提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有财产的,应先由其财产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才由监护赔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可以看出,监护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的赔偿责任。《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八十八条规定:“受害人在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应当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法确认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的,免除其责任。”这条款现在虽没有成为法律,但却表明了一种法理导向。未成年人在侵权后,有财产时承担赔偿责任,无财产时才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监护人承担的是补充的赔偿责任。确定了这点后,就很容易理解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应该被列为共同被告了,因为补充赔偿义务人与侵权人依法应当成为共同被告。
 
  在未成年人侵权的民事诉讼中,监护人也应被列为被告的延伸内容:法律上对监护人的义务都有哪些规定呢?
 
  问:法律上对监护人的义务都有哪些规定呢?特别是对未成人的监护人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吗?
 
  答:首先,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在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因此,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其次,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如游泳、滑冰、爬山等;有义务将子女的身体异常情况和不正常情绪通报学校,避免发生意外;有义务做好子女在脱离学校和家庭期间,如上学、放学路上和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有义务检查子女是否带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险或生命安全的物品;有义务教育子女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他们从小养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有义务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纠正子女可能会引发人身伤害的想法、做法和习惯。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者父母丧失了监护能力,要依法明确其他有监护能力和监护系件的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l、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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