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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unjustified-enrichment)之债

2013-11-19 15:00| 发布者: sisi8| 查看: 172| 评论: 0

摘要: 不当得利(unjustified-enrichment)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 ...

 

 

不当得利(unjustified-enrichment)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

  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不当得利(unjustified-enrichment)之债的延伸内容--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不免除返还义务。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如果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从而使得利益不存在而减免返还义务时,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负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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