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目出错起纠纷 不当得利须返还
12月3日,湖北咸丰法院尖山法庭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钱某、孙某返还原告赵某多付的白术款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 两被告合伙做白术生意,双方约定钱某出钱,孙某出力,出售白术所得货款扣除本金后利润均分。2009年农历八月二十晚,原告欲到毛坝集镇出售白术,恰好两被告也打算出售白术,原告遂与被告孙某共同租用一货车将白术运至毛坝。后经收货老板称重,原、被告三人的白术总重量为10903.8斤,其中原告7886斤,两被告3017.8斤。原告和两被告共卖得货款28350元,其中原告应得20503.6元,两被告应得7846.4元。收货老板当时仅支付给原告赵某货款22350.4元,尚欠的6000元约定由被告钱某收取。原告回家后,于当晚支付给被告孙某货款7846.4元,随后不久,被告钱某也于毛坝收货老板处领取尚欠的6000元白术款。后来原告对账时发现账目出错,多付了6000元的白术款给两被告,遂向两被告索回该款,两被告却相互推诿拒绝归还,赵某无奈起诉至法院。
账目出错起纠纷 不当得利须返还的延伸内容--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不免除返还义务。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如果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从而使得利益不存在而减免返还义务时,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负返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