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还是继承纠纷
案情:原告吴某与被告崔某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2002年3月生育一子。后因在共同生活中感情不和,双方于2008年6月协议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生活费。2008年10月8日,婚生子于放学时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被告获得14.5万元的赔偿款。因被告独吞赔偿款,原告向法院起诉对赔偿款予以分割。 对于本案案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理由如下:(1)本案涉及的是财产分割纠纷,(2)本案中被告崔某没有合法理由使自己受益而使原告受损,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为继承纠纷。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本案虽然涉及财产分割纠纷,但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财产是其婚生子死亡而获得的赔偿款,该赔偿款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其婚生子的遗产,因此,原被告双方的争议应属于继承纠纷。(2)本案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首先,不当得利属于合同纠纷,在诉讼构造上应为两方对立,而本案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是第三方的财产。其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本案中被告崔某获得赔偿款有合法依据,而原告遭受损失也并不是由于被告崔某领取赔偿款的行为所导致的。最后,若本案为不当得利,则被告承担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被告并未从原告处获得利益,何来返还?
不当得利纠纷还是继承纠纷的延伸内容--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不免除返还义务。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如果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从而使得利益不存在而减免返还义务时,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负返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