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关系不当得利,又称“三角关系不当得利”
正文:三人关系不当得利,又称“三角关系不当得利”,是给付不当得利的特殊形式,指因第三人参与他人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其主要类型有8种: (1)串联给付,即2个连续的、以同一标的物为客体的给付。 (2)缩短给付,即在通常情况下,应由一方给付另一方,再由另一方给付第三方,但当事人图方便,一方直接将标的物给付第三方; (3)指示给付,即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将财产、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代替物给付受领人; (4)第三人利益契约,即债权人约使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时,第三人即因此而取得直接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5)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即债权人将债权移转他人或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移转第三人; (6)保证,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负履行义务; (7)第三人清偿,即第三人自行决定对他人债务向债权人清偿; (8)误偿他人之债,即非债务人误认他人之债为自己之债而进行清偿。 以上8种情况均系三人间的给付,往往因其中之一给付无法律根据而形成不当得利。
三人关系不当得利,又称“三角关系不当得利”的延伸内容--什么是债权凭证
所谓的“债权凭证” 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制度。 而“债权凭证”是指在“债权凭证”制度中,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即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实践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后,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制作、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原判决的执行。在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依据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中登记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