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怎样审查协议离婚
审查是办理协议离婚程序中必须具备的步骤。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 工作人员应查明: 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 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 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怎样审查协议离婚内容--2013年婚姻法解释
一、解释首次提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说,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如果提出异议,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当事人仅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法院就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二、解释明确规定:亲子鉴定中一方不同意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DNA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的特性,使其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据数据显示,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把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三、解释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婚后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时,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