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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的条件

2013-9-4 23:27| 发布者: sisi6| 查看: 118| 评论: 0

摘要: 登记离婚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登记离婚必须符合的实质条件有:   1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夫妻。这就是说,登记离婚只接纳合法婚姻的双方当事人 ...

 

 

登记离婚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登记离婚必须符合的实质条件有:

  1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夫妻。这就是说,登记离婚只接纳合法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对非法同居者乃至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一概拒之门外。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要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其离婚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事关婚姻家庭关系的重大变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即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同样适用于离婚行为。因而《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依诉讼程序,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夫妻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即要求双方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自愿的、真实的、一致的。一方不同意的,不能认为是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或以精神要挟为手段迫使对方同意离婚的,不符合这一要件。

  4双方必须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所谓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主要是未成年的和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一切问题,都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做了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约定。所谓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在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合理的分割和处理,对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以经济帮助做必要的安排。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做出负责的处理,同时还应切实安排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符合上述离婚条件的夫妻,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请求。这也就是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同时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代替。

 

  登记离婚的条件的延伸内容--2013年婚姻法解释

 

  一、解释首次提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说,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如果提出异议,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当事人仅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法院就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二、解释明确规定:亲子鉴定中一方不同意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DNA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的特性,使其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据数据显示,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把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三、解释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婚后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时,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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