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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离婚登记是违法行为

2013-9-4 22:54| 发布者: sisi6| 查看: 198| 评论: 0

摘要:   冒名顶替离婚登记是违法行为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人们都对它简捷方便的办理方式赞不决口,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6月9日,记者在大东区婚姻登记处了解到,仅在5月末的一周之内,就查出了两起 ...

 

 

冒名顶替离婚登记是违法行为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人们都对它简捷方便的办理方式赞不决口,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6月9日,记者在大东区婚姻登记处了解到,仅在5月末的一周之内,就查出了两起当事人为图方便,找人冒名顶替办理离婚的事件。工作人员深感忧虑:要是有人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找相像的人顶替来办离婚,那事儿可就大了!

  事例一:

  一个痦子辨真伪

  大东婚姻登记处的樊科长给记者讲起前不久发生在婚姻登记处的事。5月24日上午,一对青年人来到登记处要求补办结婚证书并办理离婚。工作人员认真核对双方的身份证照片和相貌没有发现异常,正要准备给其办理手续时,细心的工作人员发现身份证上女子嘴边有个痦子,但来办理离婚的女子没有,而且在补办结婚证的过程中,所有的文件都是由男方填写,女方只是事不关己的坐在一边。

  在工作人员的一再询问下,女方最终承认是替双胞胎妹妹来办手续的。一起冒名顶替事件得以避免。

  事例二:

  “人造美女”露了馅

  类似的情况,几天后再次在婚姻登记处上演。当时,来办理离婚的两个人自己准备了所有的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工作人员发现,照片和本人相貌不符。在工作人员的询问下,女方解释说:“我曾经做过整容手术,所以和结婚证上的照片不太像,我可是特地从国外回来离婚的,没错,就是我!”一番话更加深了工作人员的怀疑。

  谈话间,工作人员试探着提醒她: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登记双方必须到场,办理登记绝不能出现任何失误,如果冒名顶替是要负责任的。同时工作人员建议在登记处重拍照片。此女子坚决不同意重拍照片,最后竟然扔下男方一走了之。

  事后,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了解,此“人造美女”是“假冒美女”,真正离婚的女方在国外,为了省去到法院起诉和回国的麻烦,找人冒名顶替。

  婚登处:

  冒名顶替处罚难

  大东婚姻登记处樊科长告诉记者,从去年“十一”至今,这种冒名顶替现象出现过四次。随后,记者走访了沈阳各区的婚姻登记处,记者了解到,类似的情况各区都曾发生。

  大东婚姻登记处的樊科长说:一般冒名顶替的情况被发现后,除了拒绝为其办理登记外,没有任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为了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希望登记双方最好在现场照相或携带近期照片。

  律师:

  恶意欺骗是违法

  就此情况,记者采访了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的姜春光律师,姜律师表示,这是新《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后出现的新问题,现有法律对于这种行为没有出台相应处理办法。新条例出台时间不长,还要在执行中不断完善。目前此种行为只能纳入道德范畴,通过登记部门严格把关和登记双方的自觉来避免。

  但是,如果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的另一方找人顶替办理的结婚或离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不知情方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冒名顶替离婚登记是违法行为的延伸内容--2013年婚姻法解释

 

  一、解释首次提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说,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如果提出异议,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当事人仅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法院就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二、解释明确规定:亲子鉴定中一方不同意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DNA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的特性,使其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据数据显示,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把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三、解释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婚后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时,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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