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审计师考试《审计理论与方法》第二章(3)
五、国家审计机关管辖范围规定(P33) 即国家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的审计权限分工,我国根据《审计法》制定了《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具体关系范围规定为:
1.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确定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2.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和派出机构的审计范围确定
按照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相适应,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资源的原则确定
3.审计范围的特殊规定
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或授权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对中央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不受已划定审计管辖范围和审计分工的限制。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涉及国家重大机密的军品科研、生产单位,由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审计
六、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掌握P34)
由《审计法》对国家审计人员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具体规定特点为:
(1)《审计法》对审计法律责任的规定,是针对国家审计,而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是在国家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机关 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
(2)《审计法》规定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
(3)《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法律责任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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