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邯郸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件《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和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4、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5、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中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 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一科相应考试科目。 1、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科目; 2、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可免《经济法》; 3、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财务会计》科目。 免试资格的确认,以报名时已取得高级职称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