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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七章考点: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2013-10-22 10:50|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19| 评论: 0

摘要: 2014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七章考点: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一)专利的申请和受理  1.提出人: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行申请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国内专利。  2.受理原则(申请在先→协 ...
2014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七章考点: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一)专利的申请和受理

  1.提出人: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行申请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国内专利。

  2.受理原则(申请在先→协商)

  (1)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3.申请日

  (1)一般: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

  (2)邮寄:寄出的邮戳日

  (3)享有优先权:优先权日

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注意】外观设计没有本国优先权

  【补充】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或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4.申请文件

  (1)申请文件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该提交的申请文件: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该提交的申请文件:请求书和图片或者照片、说明书。

  【补充】保密审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依照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5.申请权的转让

  (1)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其于以公告。

  (2)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专利的审查和批准

  1.初步审查(形式审查)

  (1)定义:对申请文件、委托事项以及发明创造是否属于法律禁止授予专利权的情形等事项进行审查。

  (2)发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3)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实质审查

  (1)定义:对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三性"特征进行审查。

  (2)发明: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3)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专利复审

  (1)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2)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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