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四章考点: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及其特点 1.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权利上设立的他物权。 2.种类: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3.特征:
(二)担保合同 1.禁止 (1)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押契约的禁止 (2)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质契约的禁止 2.担保合同无效 (1)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自身无效。 (三)担保物权的效力 1.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全部) 2. 人保、物保并存 (1)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①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先后顺序 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 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NOT其他担保人)。 (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