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四章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确认和期限 1.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2.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证(土地承包经营、林权证、草地使用权证) 3.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流转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1)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主义 2.求偿权: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四)《物权法》对发包人的限制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