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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三章考点:破产宣告

2013-10-11 11:28|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206| 评论: 0

摘要: 2014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三章考点: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 ...
2014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三章考点: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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