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二章考点: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解散 1.合伙企业解散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清算 1.清算人: (1)全体合伙人; (2)(法定事项)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3.限制: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