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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第四章(3)

2011-9-9 15:08|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512| 评论: 0

摘要: 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第四章(3)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的来源地和所得的支付地不是一个概念: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支付地可能在境内,也可能在境 ...
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第四章(3)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的来源地和所得的支付地不是一个概念: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支付地可能在境内,也可能在境外;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的支付地可能在境外,也可能在境内。

  【例题·分析题】外籍人员詹姆斯受雇于我国境内某合资企业做长驻总经理,合同期三年。合同规定其月薪5000美元,其中2000美元在中国境内支付,3000美元由境外母公司支付给其家人。则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是每月5000美元。因为所得支付地不等于所得来源地。因其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不管何处支付,都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中,正确的有( )。(2010年)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B.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C.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所得来源地

  D.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居住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答疑编号1533040201]

  『正确答案』ABC

  二、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共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提示: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2.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内部退养的人员所得:

  (1)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分析题】某人法定退休年龄60岁,50岁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从原单位一次取得12万元,在内部退养期间,每月从单位取得工资1200元。则每月所得=120000/120+1200=2200;应纳税所得额为2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00×5%=10(元)。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4.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区分劳动分红与股份分红的不同)。

  6.对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是( )。

  A.年终加薪    B.托儿补助费

  C.独生子女补贴  D.差旅费津贴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BCD选项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对出租车不拥有所有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出租车拥有所有权: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承包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多选题】张某承包了一家餐厅,餐厅每年支付张某承包收入10万元,张某不参与分享经营成果;李某承包了一家国有招待所,承包合同规定每月支付李某工资4000元,还规定每年要上交承包费50万元,其余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则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取得的承包费按照工资、薪金项目征税

  B.张某取得的承包费按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C.李某取得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项目征税

  D.李某取得的工资和承包费都按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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