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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201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辅导笔记(2)

2010-9-28 11:15|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6465| 评论: 0

摘要: 会计职称201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辅导笔记(2)   第一章 总论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 ...

会计职称2011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辅导笔记(2)

  第一章 总论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例题】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 (2007年)

  答案:√

  二、仲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个要素: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例题1】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答案:B

  解析:正确选项为B。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与人身有关的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劳动争议以及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组织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调整。

  【例题2】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有( )。

  A、合同纠纷

  B、企业之间的财产产权纠纷

  C、婚姻纠纷

  D、企业对环保局的处罚不服的纠纷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而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仲裁。

  【例题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

  A、房地产转让纠纷

  B、财产继承纠纷

  C、财产租赁纠纷

  D、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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