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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第三章(2)

2011-9-9 14:57|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42| 评论: 0

摘要: 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第三章(2)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内资及涉外)、行政及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 ...
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讲义:第三章(2)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内资及涉外)、行政及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户、中外籍个人。

  (二)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

  (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2)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3)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4)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

  (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2)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提示: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4.营业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二、扣缴义务人

  1.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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