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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学习辅导:房产税的纳税人

2011-9-7 13:51|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86| 评论: 0

摘要: 201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学习辅导:房产税的纳税人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知识点一、房 ...
201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学习辅导:房产税的纳税人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知识点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说明: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为了某种需求,将自己的房屋在一定的期限内转让给他人使用,以押金形式换取一定数额的现金(或者事物),并立有某种合同(契约)的行为。在此,房屋所有人成为房屋“出典人”,支付现金的人称为房屋的“承典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川人为纳税人。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租赁、出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川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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