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最新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11年最新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八十六条的延伸阅读:社会保险法施行:社保 用人单位要缴更要缴足
从2011年7月1日起,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您缴纳社会保险,您都将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用人单位不仅要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还必须按照您的税前工资收入确定缴纳基数;您再遭遇社会保险争议问题,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因为2011年7月1日起,历经三年、四次审议的我国首部社会保险法律——《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将得到最大化保障。
未来企业不仅要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也必须要为职工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月缴基数缴足社会保险。而《社会保险法》也明文规定,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后个人也将更多采用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的形式,解决基于社会保险的争议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