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全其美网校城

 找回密码
 注册

最高法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2011-8-29 19:52| 发布者: dudu| 查看: 903| 评论: 0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6月20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  ○  一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法释〔201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123下一页

鲜花

握手

雷人

鸡蛋

路过

最新评论

     
Baidu
中华会计网校 新东方网络课堂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继续教育 新东方网校 环球网校 中公网校

小黑屋|手机版|关于我们|两全其美网校城 ( 京ICP备05068258-34 )

GMT+8, 2024-5-18 01:13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