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资料:仲裁(一) (一)仲裁的特征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特征包括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